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用人单位、中央省属驻聊单位: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构建更加健康和谐劳务关系,实现建设强市名城宏伟目标,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现将《聊城市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聊城市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2、聊城市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领导小组。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聊城市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和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市直各类用人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聊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由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等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搜集有关信息,逐步建立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的数据库,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D四个等级。A级为最高级,D级为最低级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以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规定情况; (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依法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百分之百,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费; (四)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落实工资指导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95%以上;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九)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十)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规范单位): (一)劳动保障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能够遵守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落实工资指导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五)较好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90%以上;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经依法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按裁决书要求履行; (九)其他渠道反映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已经改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 (一)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年度内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基本遵守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拖欠行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较好地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85%以上持证上岗;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较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存有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其他渠道反映有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警示单位): (一)拒不接受询问、隐瞒事实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或劳动保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以及在劳动仲裁申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败诉的; (四)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等恶意或严重侵害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七)存在违法行为发生集体上访、集体劳动争议行为等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诚信信息来源及诚信等级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 (二)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 (三)工会、妇联、团委组织及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 (四)其他能够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步骤: (一)初步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按照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进行初评。对于初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应进行现场检查; (二)综合评定:劳动保障有关科室、单位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领导审批: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综合评定的结果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 (四)正式公布:综合评定结果反馈无异议的,作为最终评定结果在市级劳动保障信息网、市劳动力市场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专门联系机制,定期听取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反映。 第五章 诚信单位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后,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推荐参加各类有关劳动保障方面评先树优或社会评比表彰活动,除举报专查外,次年度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年检只报送表格,免予审查。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B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作为非重点单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检,除举报专查外一般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作为重点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D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外,要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对象,并视情节对其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高等级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低相应等级;低等级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晋升相应诚信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聊城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
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安泽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 王建平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 林居田 市机关事业保险处主任 贾国华 市就业办主任 任光君 市劳动保险处主任 黄佰龙 市医保处主任 任月忠 市退管办主任 刘玉国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杨传昆 助理调研员 李平增 劳动工资科科长 宁吉贵 培训科科长 狄荣德 职业介绍中心主任 栾居沪 医疗和工伤保险科科长 宁吉木 办公室副主任 田成杰 监察监督科科长 孙 力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监督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市直和省厅受权单位的诚信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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