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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分为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元,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依据:聊劳社字[2002]19号)
除违法犯罪致伤致残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70%的比例和下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⑵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⑶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市人民政府在《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要求之内制定具体办法的,按市政府具体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