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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人事代理的范围 1、本市区域内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 2、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人员及市直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 3、离职从事外出劳务的人员。 4、各类大、中专、技工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 5、从事灵活方式就业的自由职业人员。 二、劳动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1、提供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2、负责委托代理人员档案的查询,传递和出具档案记载的有关证明材料。 3、为有求职要求的委托代理人员免费介绍工作。 4、负责委托代理人员的职称评审、资格考试及科学发明专利技术的申请和申报手续。 5、按规定的标准代收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6、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时负责为其办理再就业手续以及社会保险转移等事宜。 7、达到退休年龄时为其代办退休(职)申报手续。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劳动人事收费按省物价局鲁价涉发[1996]28号和鲁价涉字[92]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每人每月15元。 2、单位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每人每月20元。 3、单位和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人每月5元。 四、办理劳动人事代理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委托,持《营业执照》副本、《劳动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职工的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2、失业职工持本人《失业证》、一寸照片三张办理有关手续。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由职业人员持本人学生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和一寸照片四张办理有关手续。 五、社会保险缴费办法 1、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20%的比例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年份的对应基数和现行比例缴纳,每年五月份一次性交清全年的费用。 2、医疗保险费 失业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可持本人《医疗保险证》缴纳医疗保险费,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凭失业证应自2004年1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9%的比例+每月5元的大额救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