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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劳动者广告,或者招工信息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经当地隶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刊播。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各类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家庭用工持本人身份证、外地单位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转介信和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4、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登记后,中心给予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①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求职资料查询,用工单位确定人员需洽谈的,可按资料提供的联系方法直接与求职者联系,在劳动力市场大厅进行洽谈。

②向单位推荐介绍所需人员。

③招工单位可在劳动力市场大厅内设摊,现场组织招收与求职者面谈,也可委托市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代为组织招收,然后由用人单位组织面    试、考试公布被录用人员名单。

5、招工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大厅内设摊招聘规定:

        ①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位置准时到场,自觉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

②主动告知前来应聘者到指定的窗口领取《求职登记表》双方洽谈后并告知考核和公布录用人员名单的时间、地点,未被录用人员的《求职登记表》退回中心,由中心在有效期内继续推荐介绍。

③招工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当日招聘结束,应将招聘情况主动向市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用工登记处报告情况,以便确定是否继续发布招工信息和推荐人员。

④招工单位自招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初选人员进行考试,确定录用名单,到中心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服务电话:218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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