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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个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7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按上述程序向作出生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