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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出保险可界定为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A、保险对象转为城市居民;

B、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C、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为非正常退出保险。

2)保险对象要求退出保险,可由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缴费单位(行政村或企事业单位)代办员向乡镇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机构审核、界定并作出处理。

3)对正常退出保险者,可将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按银行年同期利率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由各地视情况决定。

4)非正常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