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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劳社字[2004]20号,20040315)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问题。单位、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的,应要求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单位或者个人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认定与否都应以书面形式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驻聊机构工伤认定问题。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在聊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以及中央、省属企业、外地驻聊机构在聊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上述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中的人员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时,还应同时抄送其企业法人。
三、对工伤认定的政策掌握问题。对由于“违法”而不认定工伤的,应以执法部门出具违法的定性结论作为证据,没有定性结论的不能按违法论处。
四、对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工伤争议有关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告知企业和受伤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出工伤的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调查又无法获得必要证据的,可以做出“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结论。对企业和受伤者双方证据相悖或职工、亲属提出了工伤认定相关证据,而用人单位不配合或提供不出符合法律形式的有效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职工、亲属提供的有效证据做出“认定工伤”的结论。
五、对工伤认定部位进行规范的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要根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在工伤认定结论中用规范的医疗术语表述伤害部位。
六、关于工伤保险文书送达问题。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均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一)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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