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共济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鲁政发[1999]94号)
2. 医疗保险改革的目标 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共同组成的医疗保障体系。(鲁政发[1999]94号)
3.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为了解决参保职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高额医疗费用,由政府推动强制实施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所有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参加,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鲁政发[1999]94号)
4.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还是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都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鲁政发[1999]94号、鲁劳社[2003]13号)
5.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是特指在各市社保中心授权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职介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以个人身份存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统称存档人员)。这里所说的存档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鲁劳社[2003]13号)
6. 国家对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医疗保险上的照顾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国家对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医疗保险上有如下照顾政策: (1)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2)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社部函〔2001〕165号)
7. 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遵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因此在由社会统一管理之前,用人单位要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报销医药费。(鲁政发[1999]94号)
8.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标准 (1) 参保职工的缴费标准: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3) 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分别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6-8%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鲁政发[1999]94号)
9. 存档人员的缴费标准 按照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企业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一次交纳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鲁劳社[2003]13号)
10. 其它情况下的缴费标准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鲁政发[1999]94号)
此新闻共有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