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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劳社字[2005]8号,20050127)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矿山等高风险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劳社电[2005]2
号)要求,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2004年扩面工作情况,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写出自查报告,认真填写《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制定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计划和工作安排,务必于2月3日前上报市局。
各县(市区)要主动与建设、安全生产监察、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法督促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市局将于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采取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吕晓光     电话:2189157
附件: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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