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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3)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4%。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市地,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度性调剂金按鲁劳发[1998]205号等文件执行)。
上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上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规定,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并与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同样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4) 其他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规定
〈1〉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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