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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缴费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2) 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劳社部发[1999]8号)
(3) 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劳社部发[19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