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劳社字[1999]88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中央、省属驻聊单位: 为解除各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就业服务社会化管理程度促进职工合理流动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要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代理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对象: 1、驻本地区域内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中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2、经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并办理招用手续的城镇私营、乡镇、三资或其他企业以及外地驻聊办事机构等就业的人员; 3、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个体经营者; 4、除名、辞退、辞职及自动离职的人员; 5、自谋职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6、自费出国学习和离职从事劳务的人员; 7、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和不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8、劳务输出人员; 9、其它流动人员。 上述各类人员,均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代管档案或成建制办理委托档案代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要分别签订单位或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关系)协议书。 (二)服务内容: 1、向委托代理人员提供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咨询; 2、负责委托代理人员档案的查询、借阅、传递和出具档案中记载的有关证明材料; 3、按规定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定、补充和整理工作。在保管档案期间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委托单位或个人转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 4、免费为委托代理人员在本中心办理求职登记手续,优先推荐就业; 5、对委托代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职称评审、资格考试、技术等级考试及科学发明、专利技术的申请等由负责其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职业介绍中心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6、代办退休(职)申报手续,退休后享受与企业退休职工同等待遇; 7、工作变动时负责组织关系的接转,并办理有关事宜; 8、按规定代收代缴社会劳动保险金。 属单位集体办理劳动人事档案代理的,可由单位将社会保险金直接缴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由单位将其应缴社会保险金额缴往负责其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职业介绍中心,由职业介绍中心代为缴纳,其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个人委托办理劳动人事代理的,自委托之日起向职业介绍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由职业介绍中心负责缴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其交纳基数和比例分别为: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度省职工人均工资的60%—300%为交纳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8%缴纳,失业保险费按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8%缴纳(如几项保险费发生政策性变化,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也随之增减)。凡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以上,退离休后同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转移到新单位的可连续计算投保年限。 职业介绍中心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分别设立专门帐户做好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和管理工作。 二、申办劳动人事代理程序 1、对城镇自谋职业或劳务输出的社会失业人员,由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招用手续,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失业职工填写“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审批表”),在用工单位意见栏中盖“×××职业介绍中心”印章和“委托代管档案”字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栏内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职业介绍专用章”,形成档案材料进行管理。 2、对城乡各类企业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招用手续的人员,个人办理劳动人事代理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职业介绍中心核实,可由职业介绍中心向原单位开具提档介绍信,其档案须经原单位审核,列出档案材料清单,并密封后转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代存。职业介绍中心与个人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 3、对国有、集体、股份、三资、私营等企业委托劳动人事代理,应由单位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其职工的档案由单位审核列出清单,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查后办理交接手续。 4、对不能及时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报到证),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将档案代存于当地职业介绍中心。对于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直接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联系,集体办理移交。 三、服务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鲁价涉发[1996]28号和鲁价涉字[92]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费15元/人月。 2、单位集体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费20元/人月。 3、 单位和个人委托单纯存档5元/人月。 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劳动人事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关系到委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职业介绍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和设施,实行微机管理,做到制度健全,严谨有序,管理科学,服务周到。
附:委托劳动人事代理(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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